关于印发《东莞市人才入户管理办法》的通知
东府〔2015〕111号
各镇人民政府(街道办事处),市府直属各单位:
现将《东莞市人才入户管理办法》印发给你们,请认真贯彻执行。
东莞市人民政府
2015年12月18日
东莞市人才入户管理办法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优化我市人口结构,提升城市竞争力,加强人才引进工作,畅通入户渠道,规范入户管理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符合规定条件的非莞户籍人才申请入户我市,适用本办法。
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人才入户,包括条件准入、积分制入户和企业自评人才入户。
条件准入,是指按市政府公布的准入条件申请办理入户。
积分制入户,是指按市政府公布的积分制入户综合评价指标进行量化评分,累计积分达到规定分值的,申请办理入户。
企业自评人才入户,是指具备自评资格的企业,对申请入户的员工进行综合评价,通过企业自评且公示无异议的员工,申请办理入户。
第四条 市政府统筹全市人才入户管理工作,各镇人民政府(街道办事处)、各有关部门负责具体实施。全市人才入户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解决。
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制定全市年度户籍人口机械增长计划,将全市人才入户纳入计划管理。
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受理人才入户的资格申请,建立统一的资格审核信息平台,审核入户资格。
卫生和计生部门负责审核拟入户人员的计划生育情况。
公安部门负责办理迁户手续,审查守法情况。
各有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提出入户资格审核的要求和标准,对接入户资格审核信息平台,负责做好入户有关事项的资料审核,并协助解决日常审核工作中遇到的问题。
第五条 人才入户工作应遵循客观公正、公开透明、科学评价、程序规范、高效便民的原则。
第二章 入户对象
第六条 申请入户我市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:
(一)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就业、经商;
(二)符合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;
(三)无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其活动,无刑事犯罪记录。
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非莞户籍人才,符合准入条件、累计积分达到100分或经企业自评且公示无异议的,可申请获取入户资格。
第三章 资格申请和审核
第八条 通过条件准入或企业自评人才入户方式提出入户申请的,由入户地所在镇街的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受理。通过积分制方式提出入户申请的,由入户地所在镇街的新莞人服务管理部门负责受理。需随迁人员的,应在申请时一并提出。
第九条 申请人提出入户资格申请,应当一次性提交所需的全部资料,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。
第十条 申请条件准入或企业自评人才入户的,人力资源部门按照“即来即办”要求予以办理:
(一)申请资料齐全且符合入户条件的,当场核发《东莞市人才入户卡》;
(二)申请资料不齐全的,退回申请资料,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资料;
(三)不符合入户条件的,不予办理并告知理由;
(四)不能当场作出审核的,应予以受理,并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。
第十一条 申请积分制入户的,按照“一口受理、并联审核”的要求,由相关职能部门或机构进行审核评分。
(一)各镇街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负责接收申请人提供的各类资料,当场出具受理回执,并于2个工作日内将资料移交相应职能部门或机构初审。
(二)负责初审的职能部门或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。
(三)在部门完成初审后,各镇街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当天确定入户候选人员名单,提交辖区卫生和计生部门、公安部门分别对计划生育情况和守法情况进行审核,复审工作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。
(四)积分达到100分且通过审核的申请人,在东莞市人力资源政务网动态实时公示7天。经公示无异议,发放《东莞市人才入户卡》。
第十二条 申请人应提交户籍地乡镇(街道)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,并经入户地镇街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。申请人守法情况由公安部门通过申请人基本身份信息实行网上核查,不需申请人提供相关书面证明材料。
第十三条 申请人对入户资格审核结果有异议的,可在受理部门告知审核结果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申请复核;受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,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。
第四章 入户办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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